声明

本文是学习GB-T 34622-2017 全地形车防盗装置. 而整理的学习笔记,分享出来希望更多人受益,如果存在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全地形车防盗装置的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及附加装置。

本标准适用于全地形车的防盗装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4936 全地形车 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 24936 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防盗装置 protective device

用于防止全地形车被非授权使用的系统,对于方向把式全地形车和方向盘式全地形车该系统分别

包括:


对于方向把式全地形车,防盗装置是指通过锁止车辆的转向机构或传动系,以防止车辆被盗用

的系统,该系统可以是:

a) 转向机构锁止系统,包括以下3类:

1) 1类:仅可靠地锁止转向机构;

2) 2类:能可靠地锁止转向机构,并控制发动机不能起动;

3) 3类:预加载荷锁止转向机构,并控制发动机不能起动。

b) 传动系锁止系统。

——对于方向盘式全地形车,防盗装置是指能防止在非授权情况下起动车辆发动机或其他主要动

力源的系统与至少下面所列系统之一共同组成的装置:

a) 转向机构锁止系统;

b) 传动系锁止系统;

c) 换挡机构锁止系统;

d) 制动系锁止系统。

3.2

转向机构 steering

转向控制部件(方向把或方向盘)、转向管柱及其覆盖件、转向轴、转向器以及所有直接影响防盗装

置有效性的零部件。

3.3

combination

经专门设计和制造的锁止系统的一种变化组合,经正确操作,该组合能使锁止系统进行工作。

GB/T 34622—2017

3.4

钥匙 key

用于操作锁止系统的零件,且该锁止系统只能用其进行操作。

4 方向把式全地形车防盗装置的一般要求

4.1 防盗装置应符合以下设计要求:


作用在转向机构上的防盗装置起作用时,车辆应不能转向且不能沿直线向前移动。


作用在传动系上的防盗装置起作用时,车辆传动系被锁止。如果防盗装置是通过控制驻车装

置起作用的,则它起作用时车辆发动机不能起动。

只有当锁舌完全开启或结合时,才能拔出钥匙。即使插入钥匙,也不允许钥匙处于任何可能使

锁舌结合的中间位置。

4.2 使用一把钥匙进行单次操作即能满足4.1所规定的要求。

4.3
防盗装置以及车辆上相关零件的设计,应保证该装置不能通过使用廉价的、容易隐藏的、易于获取
的工具在不引起注意的情况下被快速地解除锁止或破坏。

4.4
防盗装置应作为一个原装部件安装在车辆上(即该装置由制造商在车辆第一次销售前安装在车辆
上)。车锁应牢固地安装在防盗装置中(如在取走覆盖件或其他固定装置后,用钥匙将锁舌开启,才能将
车锁取出属于符合本要求)。

4.5
锁止系统的钥匙至少应有1000种不同组合,如果车辆的年度总产量少于1000辆,则钥匙的组合
数至少应等于车辆的年度总产量数目。在一种车型的所有车辆中,同一种组合的出现率应不大于
1/1000。

4.6 钥匙和锁上不应有可见代码。

4.7
锁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应保证当其处于锁止位置时,使用除所配钥匙以外的任何工具均不能以小
于2.45N ·m 的扭矩转动锁芯,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对于带有销式制栓的锁芯,在相邻位置布置、相同方向工作的完全相同的制栓不能超过两个。

同一把锁中,相同的制栓不应超过总数的60%。

——对于带有片式制栓的锁芯,在相邻位置布置、相同方向工作的完全相同的制栓不能超过两个。

同一把锁中,相同的制栓不应超过总数的50%。

4.8 车辆行驶时,防盗装置不应发生任何可能危及安全的偶然性锁止。

5 方向把式全地形车防盗装置的特殊要求

5.1 作用在转向机构上的防盗装置

5.1.1
1类、2类和3类防盗装置处于锁止状态时,在不造成转向机构发生安全性损坏的条件下,防盗
装置应能承受静态的、绕转向轴在两个方向上施加的200 N ·m 扭矩。

5.1.2
1类、2类和3类防盗装置锁止转向机构时,转向机构与车辆直线前进方向左侧或右侧的夹角不
应小于20。

5.1.3
对于1类和2类防盗装置,仅在方向把处于锁舌与锁槽可以结合的恰当位置时,能够通过转动钥
匙锁止车辆。

5.1.4 对于3类防盗装置,只允许通过转动钥匙来实现对锁舌预加载荷。

5.1.5
对于2类和3类防盗装置,当该装置处于允许车辆发动机工作的位置时,其锁舌应不能关闭。

5.1.6 对于3类防盗装置,启动防盗功能后,防盗功能应持续有效。

5.1.7 对于3类防盗装置,应能够持续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防盗装置按附录
A 规定的试验方法完成

GB/T 34622—2017

在每个方向上的2500次锁止循环试验后,应仍然符合4.7、4.8、5.1.1和5.1.6的要求。

5.2 作用在传动系上的防盗装置

5.2.1 作用在传动系上的防盗装置应能阻止车辆驱动轮的转动。

5.2.2 启动防盗功能后,防盗功能应持续有效。

5.2.3
防盗装置的设计和制造应保证其经受了每个方向的2500次锁止循环磨损试验后,仍完全有效。

5.2.4
在传动系不发生危及安全的损坏的条件下,防盗装置应能承受静态条件下在两个方向上施加
的、大于正常施加在传动系上的最大扭矩50%的静扭矩。试验扭矩的确定不是按发动机的最大扭矩,
而是按离合器或自动变速器所能传递的最大扭矩来计算。

6 方向盘式全地形车防盗装置的一般要求

6.1 防盗装置的设计应满足只有当其不起作用时,才能完成如下操作:
——用正常的操作方法起动发动机;

——使车辆转向,或用车辆自身的动力驱动车辆。

6.2 使用一把钥匙进行单次操作即能满足6.1所规定的要求。

6.3
用钥匙插入锁中进行操作的防盗装置,在实现锁止或启动锁止功能之前,其钥匙不能从锁中拔出。
但7.1.5 所述的情况除外。

6.4
防盗装置以及车辆上相关零件的设计,应保证该装置不能通过使用廉价的、容易隐藏的、易于获取
的工具在不引起注意的情况下被快速地解除锁止或破坏。

6.5
防盗装置应作为一个原装部件安装在车辆上(即该装置由制造商在车辆第一次销售前安装在车辆
上)。其安装方法应保证当其处于锁止状态时,即使在其壳体被拆除的情况下,如不使用特殊工具,也不
能使其解体。如果拆卸螺钉可能使防盗装置失效,那么螺钉应由固定在防盗装置上的零件覆盖,或使用
防拆卸螺钉。

6.6
锁止系统的钥匙至少应有1000种不同组合,如果车辆的年度总产量少于1000辆,则钥匙的组合
数至少应等于车辆的年度总产量数目。在一种车型的所有车辆中,同一种组合的出现率应不大于
1/1000。

6.7 锁和钥匙上不应有可见代码。

6.8
锁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应保证当其处于锁止位置时,使用除所配钥匙以外的任何工具均不能以小
于2.45 N ·m 的扭矩转动锁芯,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对于带有销式制栓的锁芯,在相邻位置布置、相同方向工作的完全相同的制栓不能超过两个。

同一把锁中,相同的制栓不应超过总数的60%。

——对于带有片式制栓的锁芯,在相邻位置布置、相同方向工作的完全相同的制栓不能超过两个。

同一把锁中,相同的制栓不应超过总数的50%。

6.9
车辆行驶时,防盗装置不应发生任何可能危及安全的偶然性锁止。防盗功能启动应满足以下

条件:

——防盗装置应首先将发动机控制到停机状态,再执行一个不是延续发动机停机的动作之后,才能
启动防盗功能。或者防盗装置在车辆停止行驶并已实施驻车制动的状态下,首先将发动机控

制到停机状态后,才能启动防盗功能。

——对于通过拔出钥匙来启动功能的防盗装置,在启动防盗功能前钥匙必须有一个至少2
mm 的

移动量或增加覆盖装置以防止钥匙的偶然拔出或部分拔出。

6.10
辅助动力只能用于防盗装置的锁止和解除锁止,防盗装置应只能用机械的方式保持在锁止位置。

6.11 防盗装置处于锁止状态时,用正常方式不能起动车辆的动力系统。

GB/T 34622—2017

6.12
如果防盗装置是通过阻止释放车辆制动系来实现防盗功能的,则只适用于使用纯机械装置锁止
制动系工作部件的车辆。在上述情况下6.11的要求不适用。

6.13
对于作用在制动系上的防盗装置,解除防盗锁止时不能自动释放车辆制动状态。

6.14
对配备驾驶员报警系统的防盗装置,当驾驶员一侧车门打开时,如果防盗装置没有起作用或有任
何钥匙未被拔出,报警系统应立刻被触发。

7 方向盘式全地形车防盗装置的特殊要求

7.1 作用在转向机构上的防盗装置

7.1.1 作用在转向机构上的防盗装置应能锁止转向系统。

7.1.2 启动防盗功能后,防盗功能应持续有效。

7.1.3 防盗装置按附录 A
规定的试验方法完成在每个方向上的2500次锁止循环试验后,应仍然符合
6.9、7.1.1、7.1.2和7.1.4的要求。

7.1.4
防盗装置处于锁止状态时,在不造成转向机构发生安全性损坏的条件下,防盗装置应能承受静
态的、绕转向轴在两个方向上施加的200 N ·m 扭矩。

7.1.5
如果钥匙能够从转向机构未被锁止时的某一位置拔出,则防盗装置的设计必须保证不能无意识
地操纵钥匙到达该位置并拔出钥匙。

7.2 作用在传动系或制动系上的防盗装置

7.2.1 作用在传动系上的防盗装置应能阻止车辆驱动轮的转动。

7.2.2
作用在制动系上的防盗装置应至少锁止一个车轴上两侧各一个车轮的制动状态。

7.2.3 启动防盗功能后,防盗功能应持续有效。

7.2.4
当钥匙在防盗装置的锁中时,即使是防止发动机起动的机构已经工作或已经启动,传动系或制
动系也不应被无意识地锁止。如果满足7.2要求的防盗装置还具有附加功能,并且在上述情况下的锁
止对于附加功能是必须的(如电子驻车制动系统)则上述要求不适用于此类防盗装置。

7.2.5
防盗装置的设计和制造应保证其经受了每个方向上的2500次锁止循环试验后,仍完全有效。
对于作用在制动系上的防盗装置,每个机械或电子子系统都应满足要求。

7.2.6
如果钥匙能够从传动系或制动系未被锁止时的某一位置拔出,则防盗装置的设计必须保证不能
无意识地操纵钥匙到达该位置并拔出钥匙。

7.2.7
作用在传动系上的防盗装置,在传动系不发生安全性损坏的条件下,防盗装置应能承受静态条
件下在两个方向上施加的、大于正常施加在传动系上的最大扭矩50%的静扭矩。试验扭矩的确定不是
按发动机的最大扭矩,而是按离合器或自动变速器所能传递的最大扭矩来计算。

7.2.8
作用在制动系上的防盗装置必须能够保证满载车辆在坡度为18%的上、下坡道上保持静止
状态。

7.3 作用在换挡机构上的防盗装置

7.3.1 作用在换挡机构上的防盗装置应能阻止任何挡位变化。

7.3.2
对于手动变速器,应在倒挡位置锁止变速杆,也允许在空挡位置锁止变速杆。

7.3.3
对于有"驻车"挡位的自动变速器,应在"驻车"挡位锁止,也允许在空挡或倒挡位置锁止。

7.3.4 对于没有"驻车"挡位的自动变速器,应在空挡或倒挡位置锁止。

7.3.5
防盗装置的设计和制造应保证其经受了每个方向上的2500次锁止循环试验后,仍完全有效。

GB/T 34622—2017

8 附加装置

8.1
防盗装置可安装声响或视觉报警装置,也可选装采用独立起动方式的防盗附加装置。

8.2
防盗装置若配备声响或视觉报警装置,则报警装置所发出的信号应是时常不超过30s
并能自动停 止的短暂信号。只有当报警装置再次被触发时,才能重新发出信号。

8.2.1 若采用声响信号,信号可由安装在车辆上的声响报警装置发出。

8.2.2 若采用视觉信号,信号应由车辆警告信号灯的闪烁发出。

style="width:2.83326in" />GB/T 34622—2017

A

(规范性附录)

作用在转向机构上的防盗装置的循环试验

(适用于方向把式全地形车3类防盗装置和

方向盘式全地形车作用在转向机构上的防盗装置)

A.1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包括:

a) 用于安装本标准3. 1规定的带有防盗装置的转向机构样品的夹具;

b) 用钥匙开启和锁止防盗装置的装置;

c) 用于使转向轴相对于防盗装置转动的装置。

A.2 试验方法

A.2.1 将带有防盗装置的转向机构的样品安装在 A.la) 中所述的夹具上。

A.2.2 试验程序的一个循环应包括下列步骤:

A.2.2.1 起始位置

解除防盗装置的防盗功能,将转向轴旋转到防盗装置不能锁止的位置。能够在转向机构任何位置

锁止的防盗装置除外。

A.2.2.2 置于工作状态

用钥匙将防盗装置从开启位置转到锁止位置。

A.2.2.3 起 动

转动转向轴,保证作用在其上的扭矩在防盗装置啮合的瞬间为5.88 N ·m±0.25 N
·m。

A.2.2.4 开 启

用正常方式开启防盗装置,为了使开启方便,将扭矩降至0。

A.2.2.5 复 位

将转向轴旋转到防盗装置不能啮合的位置。

A.2.2.6 反向旋转

重 复 A.2.2.2,A.2.2.3,A.2.2.4 和 A.2.2.5
的步骤,但转向轴向相反方向转动。

A.2.2.7 连续两次啮合的时间间隔至少为10 s。

A.2.3 按照本标准5. 1.7和7. 1.3规定的次数重复进行循环试验。

1) 能够在转向机构任何位置锁止的防盗装置不受 A.2.2.3 和 A.2.2.5 规 定
的 限 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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